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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间,许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其他人,通过个人跨境电子商务额度在唯品会、天猫国际等平台大肆刷单购买奶粉、化妆品等商品,收货后在东莞、惠州等地二次销售牟利。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,明知个人跨境电子商务额度商品仅限自用、不得二次销售,仍受雇担任会计,参与制作报关方案、记账统计、核对到货等工作,涉案 7227 单,偷逃税款 169.386458 万元。2024 年 11 月 12 日,王某某被东莞海关缉私分局羁押并刑事拘留,后被取保候审。2025 年 6 月 18 日,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,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,可适用缓刑。
接受委托后,刘浪波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王某某,全方面了解案件细节,并多次与侦查、检察人员沟通。经梳理发现,王某某并非本次走私活动的组织者,仅为许某某雇佣的会计专员,未参与走私活动的决策、资金统筹和货物销售环节,其工作内容仅为被动执行雇主指令,未参与分赃,仅领取固定薪酬。
刘浪波律师调取案卷材料后发现,本案偷逃税款金额虽超百万元,但王某某未参与涉案资金的分配,其违法来得到的仅为 3 万元,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来得到的。同时,王某某无任何前科劣迹,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,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悔罪态度明确。此外,王某某家中有患病亲属需要照料,其本人也存在部分生活困难情况,不具备社会危险性。
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,辩护律师确定了 “突出从犯地位、强化从宽情节、推动缓刑适用” 的核心辩护策略:
:刘浪波律师重点强调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、辅助作用,提出其仅为执行指令的普通会计,未参与走私活动的组织、策划与销售,未对犯罪活动起到关键推动作用,符合从犯认定条件,依法应当减轻处罚。
:刘浪波律师整理王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来得到的、坦白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,结合其无犯罪记录、家庭需照料的真实的情况,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,推动量刑建议从 “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” 的区间下限靠拢。
:刘浪波律师协助王某某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,提交其居住社区出具的证明材料,证明其具备良好的监管条件与社会危害性,同时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,请求法院采纳缓刑建议,保障其能兼顾家庭照料。
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,采纳了辩护刘浪波律师的全部意见,认定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,归案后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、主动退缴违法来得到的,悔罪态度诚恳,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,依法对其减轻处罚。最终判决: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;暂扣的违法来得到的 3 万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该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惩戒作用,也充分考量了被告人的真实的情况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刘浪波,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,专注刑事辩护业务21年,精通刑事案件全流程处理,覆盖侦查、审核检查起诉、一审、二审、再审各阶段。擅长办理各类走私类犯罪、人身犯罪、财产犯罪、经济犯罪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,同时提供刑事案件法律咨询、羁押必要性审查、取保候审、不起诉、缓刑、无罪辩护等法律服务,兼顾企业及个人刑事风险防范。
东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、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,2017-2021全省优秀律师。全国“七五”普法先进个人,东莞市调解协会副会长,东莞市法学会第二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。
执业至今,从始至终保持零违规、零投诉的卓越执业记录,在历年律师协会年度考核中均获评“称职”等次。
深耕刑事法律实务多年,主打走私犯罪、经济犯罪、网络犯罪三大领域,同时办理传统刑事类案件。
1.走私类犯罪:走私普通货物、走私冻品、走私奢侈品、走私电子科技类产品、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、走私无人机、走私木材、走私手表、水产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等案件;
2.经济类犯罪:诈骗罪、合同诈骗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、行贿受贿等职务及金融犯罪;
3.网络类犯罪: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、网络诈骗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;
4.传统刑事犯罪:故意伤害罪、寻衅滋事、聚众斗殴、盗窃、敲诈勒索、危险驾驶等常见刑事案件。
2013年代理东莞某企业走私普通货物案件【东检刑二不诉(2013)7号】,涉案金额22.36亿,偷逃税额5.13亿,最终认定案件证据不足,对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2025年代理佛山某外贸企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罪案件【(2025)粤06刑初104号】,涉案金额340多万,面对检察官拒绝给缓刑的压力,律师团队查阅大量当地案例,在法院阶段精准发力,最终争取到了缓刑的好结果。
2026 年代理东莞某科技公司高管诈骗罪案件【东一区检刑不诉(2026)632号】,涉案金额 280 多万元,面对检察官坚持实刑量刑建议的压力,律师团队深挖案件定性争议与从犯、退赔谅解等核心情节,检索类案裁判规则,在法院阶段精准发力,最终成功争取到缓刑的良好结果。
2005 年代理佛山某市民包庇罪案件【东检刑不诉(2005)12号】,涉案关联多起刑事案件,面对检察机关拟提起公诉的压力,律师团队梳理案件事实、检索同类裁判及不起诉案例,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充分发表辩护意见,最终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好结果。
2015 年代理某人员开设赌场罪案件【(2015)东二法刑初字第672号】,涉案流水 96万元,面对公诉机关提出较重量刑建议的压力,律师团队梳理案情、参照本地同类判例,在法院阶段充分辩护,最终实现大幅轻判的好结果。
2007年,东莞某当事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【市区检刑不诉(2007)31号】,刘浪波律师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,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提出详实有力的法律意见,精准论证案件疑点。公诉机关经审查后,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,当事人在起诉关口即获清白。
刘浪波律师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的核心原则,坚守专业、严谨、尽责、诚信的执业初心。刑事辩护无小事,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、名誉乃至人生走向,我从始至终坚持精细化办案,深挖案件细节、精准拆解法律争议、检索参考同类判例,不忽视任何一个从轻、减轻、无罪的关键情节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